
音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陪伴,每一首歌曲的背后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。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车载音乐的 “商机”,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,通过 “无授权下载--复制--销售” 的非法链条牟利,最终触犯法律。
基本案情
无授权拷贝音乐
网店大肆牟利
2023年5月,被告人莫某经朋友介绍,发现车载音乐U盘市场需求旺盛,便动起了“低成本赚快钱”的歪心思。在明知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,莫某先后在东莞、深圳设立两个运营办公室,招募员工购进空白U盘,根据客户需求从网络平台下载歌曲,或从同行处购买盗版音乐后复制拷贝,再通过网络平台以 “车载音乐U盘” 之名对外销售。

为提升运营规模,莫某还找来具有多年电商运营经验的亲戚谢某协助打理深圳的网店,负责解答客服售后问题、指导运营作图,并发放员工工资。谢某起初并不知晓该行为侵权,后续了解情况后仍继续参与。经东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,这些被大量售卖的车载音乐U盘均属非法出版物。

2024年6月,国际唱片业协会(瑞士)北京代表处的举报触发专项侦查行动,莫某、谢某在东莞落网,随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两个核心争议焦点逐渐浮出水面,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核心:第一个是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;第二个是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应扣除运营成本。
法院判决
主从犯区分量刑
宽严相济罚当其罪
经过两次庭审调查与法庭辩论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、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,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莫某、谢某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,该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,构成侵犯著作权罪。

关于量刑,法院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。被告人莫某作为犯罪的组织者、主导者,是主犯,其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,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;被告人谢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,处于从犯地位,在犯罪中作用较小,且积极退赃、真诚悔罪,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,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一审判决下达后,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释法
知识产权不容侵犯
抵制盗版人人有责

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伟表示,单位犯罪是公司、企业等为了本单位利益,经集体决定实施,需由单位承担罚金,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担责;而个人犯罪是自然人为谋取私利实施,责任由个人自行承担。本案中,涉案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均围绕侵权U盘销售,完全服务于个人犯罪目的,因此认定为个人犯罪。
法官提醒,销售盗版车载U盘看似是 “小生意”,实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,不仅会面临有期徒刑、罚金等刑事处罚,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。
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,购买使用盗版产品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,还可能导致车辆系统面临病毒风险,更在无形中成为侵权行为的 “销赃渠道”。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,只有自觉抵制盗版、支持正版,才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、崇尚创新发展的健康社会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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